岳阳县交通运输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行政执法委托书(20090101-2019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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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县交通运输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行政执法委托书(20090101-20190531)

岳阳县交通运输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行政执法委托书(20090101-20190531)

委托机关:岳阳县交通运输局
受委托组织:岳阳县道路运输管理所

为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岳阳县交通运输局决定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行政执法相关职权委托给岳阳县道路运输管理所行使。委托期限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5月31日止。

一、委托执法范围

(一)对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

(二)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公司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未按照规定开展驾驶员培训、未按照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等行为进行查处;

(三)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

(四)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

(五)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过程中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执法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行使下列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检查权。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车辆和驾驶员依法进行执法检查,查阅、复制有关资料,询问当事人和有关人员。

(二)行政处罚权。对违反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作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决定。

(三)行政强制权。对用于违法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车辆、设备等财物,依法采取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三、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机关责任

  1. 指导和监督受委托组织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机关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 对受委托组织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3. 对受委托组织因违法执法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4. 为受委托组织提供行政执法所需的法律文书、执法证件等;
  5. 组织受委托组织执法人员开展业务培训。

(二)受委托组织责任

  1. 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机关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
  2.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相关工作制度,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3. 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管理和教育,确保执法人员持证上岗、亮证执法;
  4. 定期向委托机关报告行政执法工作情况;
  5. 对以自己名义或者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四、委托期限

本委托书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委托期限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5月31日止。委托期限届满或者委托机关调整委托事项的,应当重新签订委托书。

五、其他事项

(一)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机关、受委托组织各执一份,报岳阳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一份。

(二)委托期间,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的,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委托机关:岳阳县交通运输局(盖章)
法定代表人:

受委托组织:岳阳县道路运输管理所(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订日期:2009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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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10-28 12:5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