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行为,维护运输市场秩序,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等七部委令2016年第60号)及《宣城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网约车经营有关政策通告如下:
一、网约车经营许可
(一)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国家及本市规定的条件,并依法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二)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平台公司,应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运管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运管所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届满拟继续经营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延续。
二、网约车车辆条件
(一)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7座及以下乘用车,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汽车客运”;
2. 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3. 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4. 车型档次应高于本市现有巡游出租汽车,具体标准为:车辆购置价格(含税)不低于8万元,轴距不低于2650毫米;
5. 车辆行驶证载明的初次注册日期至申请时未满3年;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符合条件的车辆,由车辆所有人或网约车平台公司向运管所提出申请,审核通过的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三)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
三、网约车驾驶员条件
(一)在本市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2. 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3. 无暴力犯罪记录;
4.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身体健康;
5. 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本市居住证;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符合条件的驾驶员,经考核合格后,由运管所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三)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应当经网约车平台公司向运管所报备注册后方可从事网约车服务。
四、网约车经营行为规范
(一)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
(二)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并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
(四)网约车不得巡游揽客,不得在机场、火车站等设立统一巡游车调度服务站或实行排队候客的场所揽客。
(五)网约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五、监督检查
(一)运管所将加强对网约车市场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线上线下车辆或驾驶员不一致、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相关设备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配合运管所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运管所举报网约车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六、其他事项
(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二)国家、省、市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本通告由宁国市运输管理所负责解释。
特此通告。
宁国市运输管理所
2023年X月X日